《南宁市促进金融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03-22 10:22
来源: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一、制定背景

我市2017年出台的《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沿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加快金融业发展扶持政策的通知》(南府规〔2017〕12 号,以下简称“12号文”)和《关于印发南宁市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挂牌)若干规定的通知》(南府规〔2017〕13号,以下简称“13号文”)已于2020年12月31日到期。这两份文件的出台,对我市金融业的发展,以及对沿边金融综合改革顺利通过国家验收并接续获得国家给予的金融开放门户政策起到了重要作用。为切实贯彻落实好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面向东盟的金融开放门户核心区、全面落实强首府战略强金融工作部署,应对国内外日益加剧的金融资源竞争,有效做好各级政策衔接,更好推动我市“十四五”金融业发展,为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更有力的金融支撑,有必要对12号文和13号文进行修订完善,制定出台本政策。

二、制定依据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高质量发展支持政策的通知(桂政发〔2019〕53号)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建设面向东盟的金融开放门户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发〔2020〕19号)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广西融资担保行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19〕71号)

(四)《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 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银保监局关于印发支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加快向县域下沉机构网点八条措施的通知》(桂金监银〔2020〕36号)

(五)《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撬动资本市场资源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通知》(桂金办资〔2018〕3号)

(六)《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广西建设面向东盟的金融开放门户南宁核心区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南府规〔2019〕17号)

(七)《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鼓励现代服务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南府规〔2019〕25号)

(八)《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建设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支持政策的通知》(南府规〔2019〕27号)

三、主要内容

为体现政策的完整性和便利性,本政策对12号文和13号文的内容进行了整合,在此基础上,结合自治区有关政策要求和南宁市实际进行了修改完善,并体现了与《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广西建设面向东盟的金融开放门户南宁核心区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南府规〔2019〕17号 )有关奖励的梯次化差异。

本政策主要分为六大部分,分别从支持建立和完善金融组织体系(4条),支持金融改革创新(2条),鼓励金融业支持涉农、小微企业发展(1条),支持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6条),着力提升金融生态环境(2条),其他(4条)等六大方面提出共19项措施。

第一部分支持建立和完善金融组织体系。从设立金融总部、一级分支机构、金融机构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县级分支机构等方面给予奖励。相比12号文,提高了对非银行支付机构县级分支机构的奖励标准(从原标准的2万元提高为5万元),新增了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每设立一家县级分支机构(含办事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第二部分支持金融改革创新。鼓励金融机构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对体现金融开放门户核心区建设成效的重要工作,如跨境人民币结算、人民币对东盟国家货币银行间市场区域交易予以奖励。为加快保险创新综合示范区建设,对跨境保险、险资入邕等保险创新予以奖励。

第三部分鼓励金融业支持涉农、小微企业发展。给予小额贷款公司奖励,促进其积极投放涉农或小微企业贷款。

第四部分支持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主要是延续了13号文的有关政策,从鼓励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鼓励企业上市、鼓励场外融资、支持上市(挂牌)公司开展并购重组工作、支持企业使用资本市场融资工具等方面给予奖励。另外,新增了支持公司财务规范的奖励内容;为鼓励新三板挂牌公司进入精选层,新增了对挂牌后进入精选层的公司额外给予奖励50万元;为加快绿色金融改革创新示范区建设,推动企业加大对创新和绿色债券运用,提高了发行创新债券和绿色债券的奖励力度。

第五部分着力提升金融生态环境。针对金融机构(企业),对其当年服务我市金融业发展有关情况进行评价,并分等级予以奖励;针对金融监管和金融协调服务部门,延续了12号文的政策,视当年金融业发展情况和工作情况给予适当经费补助。

第六部分其他,明确获得补助申请企业的义务和责任、资金安排以及政策解释部门、实施日期和有效期。